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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东资格的一般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的原则规定,股东资格的取得可以概括为创设取得和继受取得,即原始取得和非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种...
(1)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程序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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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是什么?从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看,解除股东资格除了一般条件与法律关系外,其具体的适用条件是:第一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第三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应符合三个要求: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二是公司给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三是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大会决议。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解除股东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部分出资不是必要条件。 2、公司给了股东补正的机会。该公司提醒股东,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和返还股东。 三、合法解除程序。股东大会必须依法召开,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另外,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权形式和比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半数通过,即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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