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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未出庭接受双方质证,其真实性对于合议庭的判断有一定的影响,法官可以认为该证人证言真实性有问题,而不采纳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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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为了保证证人如实作证,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逃避。只有当证人由于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或由于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时,可以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或录音录像或通过双向视听传播技术等手段作证。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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