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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购房限购令细则西安3月1日电(记者石志勇)继正式出台楼市“限购令”后,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2月28日又出台了落实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细则,规定在西安市辖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即日起进行购房资格审查。西安购房限购令细则据了解,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规定,从2月28日起,西安市购房者在购买住房前,除填写《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外,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二手房交易登记窗口如实提供户籍、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及家庭成员个人有效身份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必须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履行“限购”政策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的购房居民家庭,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管理系统,经房管部门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西安购房限购令细则西安市2月25日正式出台的楼市“限购令”,规定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辖区内向其售房。
2016青岛限购令细则:一、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二、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三、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政策界定(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四)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限购令是指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政策,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居民家庭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须取得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下同)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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