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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
小区内以下部分属于所有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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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在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权两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有特别约定的外,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夫妻婚后兴建、购买、受赠或者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割。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房屋是家庭活动的必要场所。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成员集体劳动兴建或通过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的。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
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8)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9)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10)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11)物业服务用房; (1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13)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1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房屋、商品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社区共有部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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