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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补办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是当事人持以下相关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事流程: 1、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办申请 2、区县或街办、乡镇人口计生局审核有关资料 3、给予补办《独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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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到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如实填写《申请书》(二)申请人持有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从《申请书》原件到男女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发表意见:1、男女双方户籍为市内同一地址的,该地址所属社区工作站初审发表意见2、男女双方户籍均为市内但不同社区工作站的,女性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发表意见,取消男性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发表意见3、一方为市内户籍,一方为市内户籍地区户籍,另一方为市内户籍地区工作站的情况下,女性户籍地区工作站初审发表意见。(三)申请人持有社区工作站意见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提交街道生育部门审查发行证明书:1、夫妻双方户籍在市内的,女性户籍地街道生育部门审查发行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明书2、夫妻一方户籍在市内的,市户籍一方户籍地街道生育部门审查发行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明书3、夫妻离婚或丧偶的,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收养者)户籍地街道生育部门审查发行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明书。(四)经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发放条件,材料齐全无误的,即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本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五)对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矛盾或有疑问的,街道生育部门.社区工作站可以进行调查验证,10个工作日内验证完毕,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不符合发行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独生子女证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特殊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 2、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 3、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 4、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2、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3、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审核。 4、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5、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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