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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俗称“利滚利”,是指借款人对借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时,出借人即将借款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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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利的借款担保合同,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为借款人偿还该等借款的情形下,可就此损失向借款人追偿,顺便提醒一下,因为我国法律不保护高利贷,高于4倍于央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目前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5.94%)法律不支持,故高于此以上的借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律师以为诉诸法院后,因为借款合同这部分无效,高于此部分的保证也相应无效,是否受支持还要看法院的观点。同时,还要看借款人有无还款能力,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在找到财产线索后起诉并做诉前的财产保全,以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借款受法律保护吗?首先要区分企业是向谁借的款。是企业间那么是第一条,向个人是第二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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