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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
改制企业职工最新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企业改制时,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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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针对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般由改制企业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政府部门有关改制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和借鉴外单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拟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改制基本原则。主要有: 1.遵照×经贸企改〔200×〕××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及国家、省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改制工作,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国有权益。 3.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赋予经营者经营自主权,从体制上保障出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全部接收现有职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改制工作稳步进行。 5.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7.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实现产权多元化,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制企业,使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增强责任感。
公务员旷工及其行政处理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第32条缺勤者连续15天以内或1年累计30天以内的,不支付年度奖金。第33条缺勤者连续15天或1年累计超过30天的,退休。企业除名企业的理由是严重违反使用者的规章制度,以下任何违法解除都不足:(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通过职务代表会或职工代表大会(2)规章制度公布?(3)除名通知工会了吗?(4)进行批评教育,该企业已实现(5)企业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无效条款。《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缺勤,批评教育无效,缺勤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除名。从这个规定来看,企业对员工的除名处理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理员工,工会认为不合适,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书面通知工会处理结果。员工认为企业侵犯劳动权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予以支持和帮助。这表明,除名旷工时,应征求企业工会意见。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解雇员工的过程应遵循以下程序:1)明确事实,取得证据。企业应对员工犯错误的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严格审查取得的证据,确保确凿,结论资料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确实事实不符,应予纠正。2)经厂长或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的意见。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4)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5)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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