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书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时限是37天。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5人已浏览
830人已浏览
504人已浏览
1,3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