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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的规定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书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时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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