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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买卖二手房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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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处理方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处理方法】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三、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处理方法】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四、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处理方法】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五、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处理方法】(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
卖方违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未将房屋另售他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以家人反对或采取不去银行解押的方式来阻挠合同的履行;另一种情况是卖方直接将房屋另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两种情况,买方均可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买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因损失并不明确具体,法院可能通过价格评估并取中间值的方式确定;后者因另售的价格明确,法院会直接认定前后交易的差价确定买方的损失。也就是说,买方通过诉讼途径可以弥补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而卖方忙活半天所赚取的差价最终会落的一场空。
就二手房买卖合同如何判定买房违约这个问题,我做如下回答:第一种违约纠纷:买家违约,解除合同。买家违约从时间段上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买卖双方尚未签署《居间协议》,仅支付定金。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有权没收定金。第二阶段:买卖双方签署《居间协议》,尚未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第二阶段,依据以下不同情况,买家违约,卖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权利。 1、《居间协议》不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有权没收定金。 2、《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尚未支付房款、卖家尚未交房。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要求买家承担房价下跌部分的30-50%. 3、《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已支付房款、卖家已交房。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要求买家承担房价下跌部分的50-100%.第三阶段:买卖双方已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要求买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违约纠纷:卖家违约,解除合同。卖家违约从时间段上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买卖双方尚未签署《居间协议》,仅支付定金。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第二阶段:买卖双方签署《居间协议》,尚未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第二阶段,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卖家违约,买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权利。 1、《居间协议》不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2、《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尚未支付房款、卖家尚未交房。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要求卖家承担房价上涨部分的30-50%. 3、《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已支付房款、卖家已交房。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房价上涨部分的50-100%.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违约金。第三阶段:买卖双方已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买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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