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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房屋后需要哪些手续

2021-07-25
一、用地单位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指标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基建计划、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改造、扩建单位附原厂区现状图; (五)占用河道、河堤和护堤地、国营林场、集体林地的,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   二、《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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