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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缺陷股东应当在未付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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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出资有缺陷,经公司催收后补足,可认定股东资格。如果没有补足,即使股东没有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将在保留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与其抽逃出资额相对应的股权。
关于缺陷出资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有三种: 一是责令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限期补正; 二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股权; 第三,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股东资格,并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股东瑕疵出资会影响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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