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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程序

2022-01-02
《第一百六十二条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真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连同案件档案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九条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审理所需的证据材料;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第一百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依法移送人民检察机关。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机关的,依照人民检察机关的规定,依照人民检察机关的规定,依照人民检察机关的规定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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