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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卫生局进行举报。 在宏观框架上,要有公益性机制的建立,切断商业化的趋利行为。其次,政府要建立基本的药物目录,在此基础上做两个工作:一是...
医院过度检查,患者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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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判定准则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以及把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二、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XX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省级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尸检,目前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的也要求尸检报告,虽然没有法律依据,现实中鉴定机构就这样要求。有些法院的技术科与医疗机构沆瀣一气,专门给医疗机构培训:在死亡告知书上要求患者写明,不做尸检造成不能做鉴定的责任由患者承担。三、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丧葬费、需要患者供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四、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我国首部《》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设专章对医疗内容进行了专门规范,比如医院不得“过度诊疗”、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等。这对处理医患纠纷将产生重要影响。在消协受理的投诉中,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成为投诉的焦点。大处方、滥检查、滥用高档耗材。用一种药就能解决的问题却用几种药,做个单项检查就能解决的问题却做整套检查,种种多余项目,让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病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这样的纠纷技术含量很高,消费者协会调解起来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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