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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
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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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方式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和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收购是指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以金钱或物质利益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擅自提供合法掌握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如下: (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就认定构成此罪,要立案侦查。
盗窃,收购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可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可以以信用卡持有者的名义交易,如果信用卡超过一张,应该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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