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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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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大概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定性盗窃罪;第二种就是卡是捡来的,然后冒用,那私定性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您咨询的这个案子,由于数额已经达到37万元,无论是定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都已达到特别巨大,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可以赔偿原告损失,取得原告谅解,也只能从轻判决,而不可能撤销案件。 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建议您提供更全面的案情。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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