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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作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就其提供居住地的真实性,及时向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作进一步核实。对已...
不可以,缓刑考验期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离开时必须经考察机关批准,已经是说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离开本地,到外地办理居住证。 根据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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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司法所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变更居住地的理由,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居住证或暂住证。 2、在新居住地购有(自有)房产的,需提供产权证或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的;在新居住地租用房子的,需提供与产权人签订继续租赁一年以上的合同;在新居住地借用房子的,需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继续借用一年以上合同的;在新居住地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居住场所居住的,需提供企、事业单位愿意让其继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书面担保;在新居住地就医、就学的,需提供医院、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证明。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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