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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由于社区矫正者就医、家庭重大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离开居住的市、县(旗),7天以内必须得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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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缓刑考验期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离开时必须经考察机关批准,已经是说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离开本地,到外地办理居住证。 根据2012年3月1日施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判处缓刑执行执行社区矫正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应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但是,你应该在法院审理过程,应及时向法院提供你现居住地(工作地)的: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的工作和住所(自己和配偶的房产或具有长期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由法院向居住地进行核实确认,如果确认事实存在,可直接在你居住地(工作地)执行。 居住地执行的条件是:一是要有稳定的工作(用工合同或证明)即合法的经济来源;二是要有固定居住地的证明(居住证、固定房产或房屋租赁合同),且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各地区要求不一,有的要求一年以上)。以上两条必须同时具备,方可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如果不能提供在居住地以上的相关证明,只能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了。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缓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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