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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数额的认定

2021-07-31
根据《知产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即已经销售的,根据所得的违法收入及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犯罪数额;未销售的部分,以进行销售应当得到的违法收入进行认定。应得到的收入,包括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虽没有实际取得收入,但根据合同或事先的约定,买方应该支付给行为人的产品价款,即已售出但未实际收回货款的情形;也已协商完毕但未交付的,已协商的商品的价格即为“销售金额”;而未协商完毕的,则其认定可以通过以往的销售情况或是市场同类商品(假冒商品)的实际平均价格来考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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