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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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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有随意殴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并且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勇敢等,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然冲突和纠纷而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视为寻衅滋事,但被害人故意造成冲突或者被害人对冲突加剧承担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殴打、虐待、恐吓、损害、占用财产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的恶劣情节:(1)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四)用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丐、老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七)其他情节恶劣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恶劣情节:(1)多次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3)追逐、拦截、虐待、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造成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6)其他不良情况。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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