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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上海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
如果工伤是发生在2012年的话,2012年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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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上海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2012年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90951元、最低为303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12993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第3条规定,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级伤残,为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4331=12993元。另外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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