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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适用领域: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后...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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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以下内容: 1.如果不是同类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或者相关联商品,就可以用,不算侵权。 2.但,除非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受跨类保护,不受类别的限制,可以对其他商标提出争议申请,撤销该商标。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但能证明其他商家却有恶意注册之嫌,或者与贵公司商品属于相关联商品,就可以对对方已注册的这个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并根据本公司实力,同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
一般认为,回避领域是: 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这里的亲属毕竟包含哪些人,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瑞士《行政程序法》规定“为当事人之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或与当事人有婚姻、婚约或收养关系者。.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将“配偶、血亲、姻亲之尊卑亲属、侄(甥),或其他更近之血亲或同等之姻亲”列为亲属.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其配偶、任一直系血亲或姻亲、二等亲内之旁系血亲或姻亲”为亲属.各国不同的规定至少阐明了在这个问题上,不必强求统一的规定。国情不同,会导致即使是同等亲属,他们之间关系的密切度也是不同的。 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有时聘请代理人为其供给法律赞助,以便更好地掩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处理本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该代理人之有亲属关系,实际与无异于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回避,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负过证人、鉴定人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向调查人员供给了证言,或者以专家的身份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做出鉴定结论,他们供给的证据成为行政机关处理本案的证据之一。当案件进入听证程序时,他们又成为该案件的听证主持人,则应当回避担负本案的听证主持人,否则“先入为主”足以使当事人的听证权流于情势,也会使当事人感到他们作为听证主持人不可能公平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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