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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回避不适用的一般领域有哪些?为什么有这些不适用?

2022-07-26
一般认为,回避领域是: 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这里的亲属毕竟包含哪些人,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瑞士《行政程序法》规定“为当事人之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或与当事人有婚姻、婚约或收养关系者。.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将“配偶、血亲、姻亲之尊卑亲属、侄(甥),或其他更近之血亲或同等之姻亲”列为亲属.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其配偶、任一直系血亲或姻亲、二等亲内之旁系血亲或姻亲”为亲属.各国不同的规定至少阐明了在这个问题上,不必强求统一的规定。国情不同,会导致即使是同等亲属,他们之间关系的密切度也是不同的。 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有时聘请代理人为其供给法律赞助,以便更好地掩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处理本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该代理人之有亲属关系,实际与无异于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回避,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负过证人、鉴定人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向调查人员供给了证言,或者以专家的身份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做出鉴定结论,他们供给的证据成为行政机关处理本案的证据之一。当案件进入听证程序时,他们又成为该案件的听证主持人,则应当回避担负本案的听证主持人,否则“先入为主”足以使当事人的听证权流于情势,也会使当事人感到他们作为听证主持人不可能公平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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