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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
处理该无效合同的方式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承担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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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 1、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2、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当事人应该将其取得的财产恢复原状返还给对方,如果无法返还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对于合同无效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想要的责任进行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规定,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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