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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天,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天。对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残疾确定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拘留交通事故的过程:1。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2。安全机关拘留人员必须出示拘留证明;3。拘留后,应当立即送拘留中心拘留,不得超过24小时;4。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涉嫌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1。现场调查、调查和证据收集;2。制作交通事故识别书;3。立案、破案;4。调查结束;5。强制措施;被拘留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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