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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肇事的流程

2022-04-14 669人已浏览
  • 张新仕律师

    张新仕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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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固定现场证据,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交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吊销驾照或者拘留处罚。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赔偿,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出具损害赔偿调解书。保险报案,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理登记表并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人到现场处理,或者接到报警指令的,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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