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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金领取要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的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诊疗费4元可报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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