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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法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部分地方有晚婚晚育假期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安徽省女职工依法生育的,享受基本产假98天,延长产假60天,安徽省女职工产假158天假期自2016年元月16日起执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全省所有单位应当执行。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5日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从2016年开始,女职工依法享受98天和60天,合并为158天。其中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15天,产假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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