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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
公司损失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亏损,股东以出资比例为限承担亏损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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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六)在交通事故中,因为车与车发生碰撞导致司机、乘客的意外伤亡,如果您投保了车上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如果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紧急刹车导致的本车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七)在车上责任险在投保时,必须指明投保座位数,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仅承担投保座位数以内的责任。
需要承担。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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