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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除按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规定执行。男性是军队人员,自愿一生只生一个孩子,夫妇住在异地,享受探亲假,女性生孩子时给予护理假15天。
目前国家尚无针对所有用人单位丧假的法律规定,国家层面的丧假规定是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按照该通知规定,丧假中的直系亲属仅限于父母、配偶和子女。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省市对丧假的适用范围作了拓展,但直系亲属也仅限于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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