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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吸烟: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外区域; (3)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4)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6)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 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处及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9)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十)酒店、酒店、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和休息服务的营业场所的大堂等室内公共区域; (十一)电梯及其室内等候区;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超过规定期限不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自己卷烟,自己吸烟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任何公民私自贩卖烟丝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实行的专营制度未经许可的经营均是违法的。现在对烟草这一行业的专卖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等各种贩卖情况都依照我国的法律实行了特有的专卖管理,没有得到过国家许可的情况下不能私人贩卖。相关法律规定卷烟、复烤烟叶、烟丝、和雪茄烟这几种烟草专卖品必须要向工商局进行商标注册,没有工商局经核准过商标的,不可以私自进行生产和销售。任何生产商私自违法贩卖烟草专卖品的,并且情节十分严重的,就按照法律法规以生产经营商非法经营罪来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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