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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下列室内公共场所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 (三)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吸烟场所。 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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