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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对先...
交通事故医疗费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人民币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4日,原告被赣AX1790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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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于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执行交通事故需要诉讼。在受理案件后做出终审判决之前,应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认为事实清楚,一方急需医疗费用的,可以先执行裁定,侵权人可以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行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要求,要求民事被告人支付民事原告人的一定金额或者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执行或者驳回申请。附带民事诉讼的先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3、行使权利是紧迫的,即附带民事原告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不先执行医疗费用,受害人将无法及时得到治疗。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的生活费用不先执行受害人抚养的,受害人的家属将没有生活,等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必须提出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行。5、民事诉讼被告必须具备履行能力。如果被告没有履行能力,即使原告提出申请,也不应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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