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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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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根据司法解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就证据而言,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被当事人采用。例如,手机录音,录音笔录音等。这种证据的特点是:(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让取证对象知道,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所以当事人往往说半个小时以上,不能表达要取证的内容。(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表达,尤其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材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要想推翻,必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和直观性更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这种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有在提起诉讼或正式与对方谈离婚之前,才能获得此类证据。而且,绝大多数视听资料证据都是围绕对方收集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证据必须合法,并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核实真相,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录制其对话取得的资料,如果不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该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应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提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承认该录音材料,或者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录音可作为离婚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据种类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偷录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被人民法院采纳。在发达地区的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录音录像有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希望通过录音录像取证方式获得证据,以便在法律纠纷处理中占据优势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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