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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
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的确定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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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一)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给予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第六条企业职工未因工致残,经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间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和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和退休待遇。被认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因工致残,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和退休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尚未设置签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8号)第六条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其待遇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内退职工待遇由企业支付。企业职工医疗期(病假)的规定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6个月,五至十年9个月,十至十五年12个月,十五至二十年18个月,二十年以上24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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