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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果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在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 1、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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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也就是说,旅游过程中游客受伤,旅行社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了行政诉讼的一般特征,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外,还有自己的特点:(1)受理范围,行政诉讼赔偿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受理范围更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待过程中的违法事实也受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项: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政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是行政先行处理原则。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当事人只有在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3)调解原则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对于一般行政诉讼,由于涉及公权力,不能进行调解,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因为主要涉及受害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赔偿及其金额,不涉及公权力。(4)不收取诉讼费。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案件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诉讼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游质监所受理投诉后,按工作程序可划分为两个阶段,调解阶段:旅游质监所首先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旅游者与被投诉旅行社间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工作中绝大多数的投诉是经调解解决的,如调解中有一方不服,则进入下一阶段,强制阶段: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并通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的形式,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同时规定该“决定书”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如果被投诉的旅行社仍拒绝赔偿,质监所则可以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拒绝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旅行社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此权利应当在《赔偿决定》中予以体现。如果被投诉的旅行社拒绝接受《赔偿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复议,则可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强制划拨被投诉旅行社的质保金。旅行社如果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此权利也应当在《划拨决定》中予以体现。旅行社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影响《赔偿决定》或《划拨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根据此规定,即使被划拨质保金的旅行社提出行政复议,也不能影响划拨质保金的执行。同时,旅行社还必须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的规定,按期补足被划拨的保证金。综上,只要游客参加旅游的旅行社是依法成立的,并缴纳足额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如果游客投诉的旅行社的事又符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中质保金的审理条件,即使旅行社拒绝赔偿游客的损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旅游质监所将会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调解、责令赔偿直至强制划拨被投诉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程序,最终达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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