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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的时效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行为。
再审申请的审理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我院院长批准。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开审判有两方面的内容: 1、审判活动向群众公开; 2、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理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除合议庭评议以外的全部活动,包括法庭调查、辩论、征求原告被告双方意见、宣告判决等,都要公开进行。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要实行公开审理,但是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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