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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想要以录音为证据要求幼儿园对该老师进行处分并赔偿等,是可以的。但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这一案例足以说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类伤害案否认幼儿园应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只让其承担过错责任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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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方孩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方拿不出的部分,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建议在当地找律师当面咨询计算。
1.虽然托保费没交,但不足以以该理由,拒负小孩受伤责任。2.我认为该种情况下,幼儿园与家长各负部分责任。老师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负全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3.对于人身损害诉讼,起诉请求中包含精神赔偿及误工费等是正常要求的,但该案中是否应该提出及具体数额是否合理,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了。
骂别人本身是错误的,属于治安事件,告诉别人的话,胜诉的可能性很低。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处五天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况较重,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试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4)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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