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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坚持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二是坚持依法构建,三是坚持共建共享,四是坚持改革创新。积极地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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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搜集以下这些凭证来证明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分配。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找到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在同一矛盾中。在劳动关系中,应承认劳动者是弱势的。但如果立法过度扩大劳动者权益,增加企业责任,就会束缚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健康员工的形成,最终损害企业利益。因此,劳动合同立法应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1)主体不同。人事关系是事业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人事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主要是企业。通常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与单位是人事关系,事业单位聘用的无编制的工作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 (2)性质不同。人事关系是事业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一种聘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3)纠纷解决机构不同。因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先到设于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先到设于政府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联系密切而又互相区别。人事关系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人事政策文件规定而建立起来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非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基于劳动权利为基础的必然联系。由于我国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的过程中,各种机制尚未理顺,导致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区分起来非常复杂,涉及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编制、户口等因素。实践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户口档案等不相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给劳动关系的确定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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