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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既然熊女士支付了相关的物业费用,那么物业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找任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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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物业服务费用列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日常维修养护之外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保修期内,发生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先确定漏水原因,如属公共部分的原因漏水,可要求开发商或者物管单位赔偿,如属楼上住户的原因漏水,则可要求楼上业主赔偿。以上是汪志国律师根据您自行陈述而初步分析的倾向性意见,!烦请来时提前预约!
如果您所反映的情况可以查证属实,那么本案就是一个混合过错的问题,物业本身负有保证下水管线畅通的义务,至于“及时疏通”,只是避免损失扩大而必然增加的义务。因此,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和那位“使用不当的业主”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共同承担。但,问题是——您能够证明“业主”也有过错吗?(如果您认可我的观点,请投我一票。因为,您的鼓励,对我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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