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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以夫妻的名义对外生活,可以认定是事实重婚的,您现在是怎么打算的呢?离婚的话您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是建议您造作准备,注意收集证据。...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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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以夫妻名义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不受理。除非双方处理结婚证明书,否则合法夫妇不受理。以夫妻名义生活要离婚的男女双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不需要办任何手续,因为没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同居关系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同居关系,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夫妻双方是否还要共同生活,应由夫妻双方自行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方式只有二种:协议离婚或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离婚,如果当事人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判决生效后,在法律上双方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至于在法院判决后,夫妻双方是否再一起生活,这属于夫妻双方的私人感情和生活问题,在法律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可以由双方自行根据情况来决定。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在判决生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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