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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的证据,需要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
民事假证法院实际处理中一般为不被采纳,但以下两点请作参考:一、民事责任,所作假证造对不利方的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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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有了外遇,婚外情,那么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那么法院不会采信。 通常证明外遇的证据有很多,但是和老百姓理解的并不一样,可能你亲眼看见,但法院没有看见,律师业没有看见,因此单凭口头说说并不能证明有外遇,除非对方在法院上亲口认可,或者给你写过保证不出轨的保证书。 下来证据可以证明外遇,但是请注意,证据越多越好,单一的证据太孤立,往往法院不能采用。 男女在床上裸体的照片、视频,注意一点要合法取得,非法取得证据不算。 一方写下的出轨保证书,认错书,悔过书。 聊天qq记录,开房记录,亲密照片。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等。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补充调查只能由检察院申请,法院批准是否同意,法院不会提出退还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被告最终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下列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依法判定被告有罪;(2)依法判定被告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被告有罪的,作出无罪判决。
这个问题,答案是: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法院也可以采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该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则法院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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