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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的证据,需要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
如果录音证据证明有利息,并且经过当庭质证,就是被告所说的话,这份证据就是合法有效的,就可能会被法院采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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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法庭是否采纳,可以看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果录音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有关,录音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并且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合法的录音材料属于视听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视听材料作为证据的形式之一,是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证据》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疑的视听材料或者与视听材料核对的复制,《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提出的下列证据,另一方提出异议但不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1)证书原件或者与证书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照片、复印件、节录本;(2)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照片、视频材料;(3)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疑视听材料或者与视听材料核对的复印件;(4)一方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物证或者现场检查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拍、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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