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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
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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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内容是: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优先证据规则,即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事实相互矛盾,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低于其他证据时,证人证言不予受理。在诉讼中,当事人声称的事实必须由相关证据证明,这涉及到证据本身的缺陷以及证据的大小和强度。在没有规则限制的情况下,同一证据的选择存在偏差,很容易形成法官的自由心证主义。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国家建立了一个相对健全的证据规则体系,旨在减少法官的权力,平衡法官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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