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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
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登录您所在地区的发票确认平台进行网上认证。纳税信用水平较低的纳税人,需要自己扫描认证,或者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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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方式有三种,分别是: 一、网上平台勾选认证。 (一)登录。纳税人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确认完善信息,设定平台密码。确认和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并选择是否设置平台密码及找回问题。 (三)勾选并保存。通过“发票勾选”或“批量勾选”模块,根据需要选择发票进行勾选操作,并保存。 (四)手工数据确认。纳税人需要在每个税款所属当期对已勾选保存未确认的数据进行确认操作,且每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多次确认。 (五)数据汇集和抵扣统计。纳税人可以实时通过抵扣统计模块查询当期已认证的所有发票数据,作为当期进行申报抵扣的依据。 二、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认证; 三、税务大厅窗口人工认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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