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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买方(开证申请人)或者卖方(受益人),利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保证向受益人付款,且这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誉所做的承诺。
所谓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具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厂常用于国际货物贸易,卖方(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进行全面审查。第一,信用证本身的说明:编号、类型、申请人、受益人、交易方式、交易银行等。;第二,货物描述:名称、单价、数量、包装等。;第三,运输要求:运输路线、最新装运时间、批量、转运等。;第四,文件要求:发票、包装单、运输文件、保险文件等。;第五,附加条件;第六,银行之间的指示或授权。《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进出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的,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得向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手续。
即期信用证(L/Catsight)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下,受益人一般不需要开立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只凭全套合格的货运单据付款前者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便立即付款,开证人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者是指开证行将最后审单付款的权利交给议付行,只要议付行审单无误,在对受益人付款的同时,即以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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