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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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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条不能孤立理解,应根据上下文统一理解。 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5条全文是“县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该条后的第6、7、8、9、10条具体说明了那些由上级管辖。联系5至10条理解,就是一般案件由县级局管辖,较大、重大案件由上级管辖。何为较大、重大,那是另外的问题。 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6-10条 第六条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涉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第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直接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报共同的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为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境执法,《法》对加强政府环境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比较具体,主要有以下六项制度:一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环境影响。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二是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要及时向人民大常委会报告。四是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制度。对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地方政府,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五是区域限批制度。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六是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制度。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并且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该案由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参加人及其地位是:原告文化厅、被告省政府、第三人卫生厅。原告通过起诉直接参加行政诉讼,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行政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同时也有特殊情况下的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另《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合以上两个因素,本案应由办公大楼所在地即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类似第三人地位的代理人。其中第三人的确认比较困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第三人。第三人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必须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惟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第三人,但如果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使职权,而是处于被管理地位时,可以成为第三人。第二,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因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而获得某种权利或减少某种义务,或丧失某种权利、增加某种义务。本案中卫生厅就与省政府的确权裁决有利害关系,因为确权裁决决定了卫生厅是否有办公大楼的使用权问题。第三,经本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这是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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