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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而言,开合伙企业应当符合的要求如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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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债权人抵销权。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伙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二是禁止代位权。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作为债权人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是强制执行合伙份额。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所有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或者拍卖、出售等方式进行;采用拍卖或者出售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投标。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转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按照退休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合伙人办理退休结算,合伙人应当退休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不是全部财产份额,则应为合伙人结算减少其相应的财产份额,即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合伙人持有的份额比例相应减少。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他只对合伙的参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订立者有约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与合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中国的法人基本制度。基本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已的组织机构和法人章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它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则是企业法人。 3、合伙与公司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1)公司有其区别于股东的独立财产,而合伙的财产一般被认为属全体合伙人共有。 (2)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3)公司股东出资一经交付公司,即不得主张退股,因此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就成为股权的重要内容,所不同的仅仅是在不同种类的公司中,转让的自由度不同。而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成立的,合伙人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信任性质,这决定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4)从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看,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5)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无限公司,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成为我国公司与合伙的显著区别。 以上是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合伙企业的含义及种类有哪些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成立也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如其它疑问,欢迎向ask.com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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