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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而言,开合伙企业应当符合的要求如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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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金额和付款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投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方法,并在合伙协议中注明。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我国《合作企业法》第49条第1款明确限制了合作伙伴除名问题的法定事由,即合作伙伴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其他合作伙伴同意,可以决定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带来损失(3)合作事务执行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作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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