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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该规定...
法律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弘扬社会正气,对于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不能让其流血又伤心,并导致相关待遇落空。因此,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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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活动受伤的,视为工伤。可见,《试行办法》将救人等勇敢行为归类为维护公共利益。尽管《试行办法》已失效,但这一解释是比较权威的,应当参考。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所用的字眼是抢险救灾等,这说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排除见义勇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加强人权保护,倡导社会公德。《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不可能弱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退一步说,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应该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这是现代社会的趋势。所以,见义勇为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要看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与抢险救灾一样具有正能量价值导向,可以纳入为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行为性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见义勇为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行美德。《民法典》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次法律对于此类社会问题的回应,不但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却可能担责的顾虑,更是鼓励救人于危难,弘扬相互救助的价值观,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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